(2017)宁0104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54号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佳龙苑5号楼1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马会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与上海路交叉口向北创展大厦七层。负责人:吴生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怡林商住楼1-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735926.3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735926.36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