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菊芳、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显泽,曾菊芳,程鹏,王学华,崔运显,储贻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显泽,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曾菊芳,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程鹏,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教师,住岳西县。被告:王学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崔运显,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岳西县。被告:储贻雨,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岳西烟草公司职工,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显泽、曾菊芳、程鹏、王学华、崔运显、储贻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鹏、崔运显、储贻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鹏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运显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储贻雨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