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生茂与山西省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生茂,山西省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监9号原审原告:郭生茂,离岗干部。原审被告:山西省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侯家岩村。法定代表人苏谋珍(已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荣,1973年9月11日。原审原告郭生茂与原审被告山西省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岚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泽民审判员 王 理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