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义宽与高伟东、王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宽,高伟东,王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宽,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高伟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王廷锋,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义宽与被执行人高伟东、王廷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7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且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豫1327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