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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曦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515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505室。法定代表人:项凌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珊,系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系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曦莹,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王曦莹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