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栋钦与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钦,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417号原告:张栋钦,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峰,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张栋钦与被告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栋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张栋钦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悠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