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廖敏名与王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敏名,王泽华,王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69号原告:廖敏名,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王永红,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敏名与被告王泽华、第三人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敏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敏名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钰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