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株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株洲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异12号案外人:欧某某,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高科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欧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对本院查封了湘B×××××号小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欧某某称:其原是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之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其陆续借款达10000000余元,后被执行人提出购买湘B×××××路虎小车办证在案外人名下,性质为以物抵债,经双方对帐,除了上述小车抵扣被执行人欠案外人400000元债务外,目前,被执行人仍欠案外人300000多万元,故请求解除对湘B×××××8小车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4月12日,本院受理了张新申请执行株洲市信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之后,本院(2017)湘02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登记在案外人欧某某名下的湘B×××××号路虎小车系被执行人株洲市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于2017年4月21向株洲市车管所发出(2017)湘0204执2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欧某某名下湘B×××××号路虎牌小车,时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另查明:上述湘B×××××号路虎小车在株洲市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中显示登记在案外人欧某某名下。另外,案外人欧某某为证明上述小车系其所有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院已查封的湘B×××××号小车系登记在案外人欧某某名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欧某某的异议成立,中止对湘B×××××号小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诉讼。审判长 张漫松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左 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