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孙树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刚,孙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刚,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1019号。被执行人:孙树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946号。本院在执行吴志刚与孙树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吴志刚申请撤回对孙树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