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孙树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刚,孙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刚,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1019号。被执行人:孙树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946号。本院在执行吴志刚与孙树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吴志刚申请撤回对孙树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