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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美芳与唐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芳,唐佐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5号原告张美芳,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唐佐兰,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芳诉被告唐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佐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芳撤回对被告唐佐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美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小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