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美芳与唐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芳,唐佐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5号原告张美芳,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唐佐兰,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芳诉被告唐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佐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芳撤回对被告唐佐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美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小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