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兴桂、枝江市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桂,枝江市仙,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何兴桂,男,生于1954年8月23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仙女镇张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详勤,村主任。被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78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兴桂与被执行人枝江市仙女镇张家湾村民委员会、王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6033元(王平31233元、张家湾村各会14218元、执行费5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