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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陈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雄强,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应明,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建良,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建良应偿还透支本金6958.2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