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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辉、尚磊、王小丹、李好亚、马栋栋、赵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辉,尚磊,王小丹,李好亚,马栋栋,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解放路**号。被执行人尚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振兴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小丹,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花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李好亚,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获嘉县城关镇菜市街***号。被执行人马栋栋,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行政西三巷***号。被执行人赵鹏,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延庆街**排*号。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辉、尚磊、王小丹、李好亚、马栋栋、赵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6)获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34元,合计305034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29000.79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公证处(2016)获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