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钱兴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钱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6号申请人李艳梅。被执行人钱兴友。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兴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205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