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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莫复汉、廖钎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复汉,廖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莫复汉,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廖钎成,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莫复汉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复汉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桂市民一终字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