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莫复汉、廖钎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复汉,廖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莫复汉,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廖钎成,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莫复汉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复汉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桂市民一终字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