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丁志国,徐瑞龙,丁利绒,潘建强,周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恒隆商务大楼第8层C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583990260Q。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被执行人: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2689-X。法定代表人:丁志国。被执行人: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西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2832-5。法定代表人:潘建强。被执行人:丁志国,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瑞龙,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利绒,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建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琴玲,女,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530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丁志国、徐瑞龙、丁利绒、潘建强、周琴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2、3、4、5号楼及位于匡堰镇龙舌村的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被执行人徐瑞龙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双桥村华星大道东侧的房地产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潘建强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童家新村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