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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与闵亚连、陈德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闵亚连,陈德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财保237号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土桥墟红旗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张太仲,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闵亚连,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黎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陵水。被申请人:陈德旦,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闵亚连、陈德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闵亚连、陈德旦名下银行存款9289.7元,并由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闵亚连、陈德旦下银行存款928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瑜钧附相关法律法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