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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磊,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敬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罗德国,院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敬磊申请执行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李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