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1号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和县。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1,女,汉族,住西和县。被告:陈某2,女,汉族,住西和县。本院在审理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杰审 判 员 王文义人民陪审员 黄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