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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1号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和县。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1,女,汉族,住西和县。被告:陈某2,女,汉族,住西和县。本院在审理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甘肃西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杰审 判 员  王文义人民陪审员  黄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