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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宪莲与郭利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莲,郭利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孔宪莲,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被执行人郭利法,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其提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