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宪莲与郭利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莲,郭利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孔宪莲,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被执行人郭利法,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其提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