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王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王骏,张伟,鲁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男,汉族,1970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骏,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鲁云珠,女,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受理王国平申请执行王骏、张伟、鲁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鲁云珠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住宅区12栋一单元402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鲁云珠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住宅区12栋一单元402室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6月28日10时至2017年6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邬沙沙(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S9211于2017年6月2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住宅区12栋一单元402室”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921718.2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住宅区12栋一单元402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249号);二、将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住宅区12栋一单元4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邬沙沙(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邬沙沙(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