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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喜民与刘文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民,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异49号案外人:康鹏,男,汉族,住址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周喜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址依安县。被执行人:刘文博,男,汉族,农民,无职业,住依安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喜民与被执行人刘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鹏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院的(2017)黑0223执457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车牌号为黑AXXX**宝马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康鹏称,该车是2015年7月花费500000.00元从李鑫手中购买,两年来此车一直由康鹏管理和使用。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对黑AXXX**宝马轿车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3月李鑫在哈尔滨4S店购买黑AXXX**宝马轿车,在办理落户时,由于李鑫在海南,李鑫委托刘文博到哈尔滨办理过户,并落户于刘文博名下。本院认为,案外人康鹏对法院执行黑AXXX**宝马轿车,提出异议,康鹏虽然提供一定证据,但其主张对黑AXXX**宝马轿车享有所有权,证据不足,案外人康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康鹏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祁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