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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巴哈太·克依克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巴哈太·克依克拜,吴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320号。负责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盛开,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莲,伊犁兵团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务岗。被执行人: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男,哈萨克族,1964年7月8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源县。被执行人:巴哈太·克依克拜,男,哈萨克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无业人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吴从富,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新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巴哈太·克依克拜、吴从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巴哈太·克依克拜、吴从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31659.27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托合塔艾力·努勒胡山、巴哈太·克依克拜、吴从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2017年7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兵040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