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敏与徐辉、项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徐辉,项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450号原告:徐敏,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辉,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项素君,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徐敏与被告徐辉、项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敏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