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黎梦怡诉长沙凯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梦怡,长沙凯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黎梦怡。被执行人长沙凯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黎梦怡与被执行人长沙凯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00000元,利息203124.52元(判决书确认的利息为62885.86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暂从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为140238.66元),律师费8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206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085元,以上共计2029876.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凯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9876.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