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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利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645号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中路十二横巷***号。法定代表人:邓钧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祥,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利燕,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韶关市。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物业公司)诉被告朱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传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祥和官秋明、被告朱利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新物业公司诉称:一、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聘于启明花苑业主委员会委托,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附件1)。协议签订后,我司履行协议约定,对委托的相关事项:房屋共用部份、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用电和供水、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养护、车辆停放等进行了全面的管理服务,使小区住户居住生活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住户能安居乐业,减少了住户的很多后顾之忧,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和一致好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根据本花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18日前交纳上月物业服务费。被告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欠:1、物业服务费1352.70元;2、公摊电费52元;3、卫生费130元;4、公摊水费561.30元。合计人民币2096元(欠费清单附件2)。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违约费用的滞纳金。根据本花苑物业服务合同书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约定“于每月18日前交清上月物业管理费,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所欠金额0.1‰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9.78元。我司对被告多次上门沟通催收、催交工作,被告一直拒交,这不仅仅损害了我司的利益,还侵害了全体业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全体业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承担以下应交付的各项费用:物业服务费1352.70元、公摊电费52元、卫生费130元、水费561.30元、违约金169.78元、诉讼费。被告朱利燕辩称:原因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工作服务态度极其恶劣,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主任沟通,打电话给当时的经理没人接听,后来有一位物业收费员向我讨交费,我也说了,不是我不交,让经理来和我沟通解决这件事情的矛盾,均没有得到任何人来和我沟通过,因为这件事很严重,得不到处理?事情来源是物业公司刚来没几天,就三番五次,为了公用的电动车充电场所(因为锁匙由保安保管,一元一次),因早上上班送小孩上学,多次保安室找不到人。相信所有上班或者要送小孩的人都能体会早上时间比较紧张的。等找到保安,总是要唠叨,等保安忙完他们的事才来给人开锁,催他一次极其恶劣的态度,还发脾气,把我的电动车搞坏,充电器也丢坏,充电卡也往地上丢了。这样的事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谁能容忍这样的物业公司管理呢?之后就导致自己从楼上拉电线下来充电,极其不方便也不安全!刮风下雨、闪电打雷!都是提心吊胆!真的,在这27个月时间里,这个物业让我活的胆战心惊!发生这些事情的时候,我也拍了当班保安恶劣态度的相片,上传了本小区的QQ群上,相信QQ群里面的业主也都看见了当时的相片,提起当初我现在还心有余悸。在此我恳求法院向大新物业公司赔偿损坏我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恐吓损失,充电器一个55元,充电卡一张30元,赔偿27个月以来精神恐吓、精神损失费1500元,合计1585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2015年4月28日,原告(乙方)大新物业公司与启明花苑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启明花苑小区A1、A2、B1、B2、B3、C、D1、D2、D3共九栋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乙双方还就服务费用、物业的经营与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书第二章服务费用第三条约定:“……电梯楼住宅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月计算,步梯住宅每平方米0.6元/月计算……”。合同书第二章服务费用第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月的10-18日履行交纳上月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合同书第二章第二十条代收、付费用约定:“1、依法接受供水单位的委托,代收代缴水费,收费标准按水厂价格,损耗由业主分摊。乙方负责查抄水表,……。2、乙方接受甲方、供电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委托,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如代收:生活垃圾卫生费5元/月/户;路灯梯灯照明2元/月/户。”合同书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业主过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约定的,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交费用的0.1‰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启明花苑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被告朱利燕的房屋位于启明花苑A2座202房,建筑面积83.50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50.10元(83.50平方米×0.6元/㎡)。被告朱利燕自2014年5月开始拖欠相关费用,至2016年7月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52.70元、公摊电费52元、卫生费130元、水费561.30元,合共2096元。因原告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大新物业公司与启明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被告朱利燕有约束力,朱利燕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书》履行。朱利燕认为大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绝向大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朱利燕认为大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因此大新物业公司要求朱利燕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卫生费、公摊水费及迟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大新物业公司以朱利燕拖欠公摊电费、卫生费、公摊水费计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卫生费、公摊水费共2096元给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朱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352.70元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14年5月起以朱利燕每月实际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止,但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约金的数额)给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利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