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振军与被告何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军,何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3民初513号原告:宋振军,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何谱,男,汉族,农民。原告宋振军与被告何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振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宋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偿还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何谱找到原告,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周转使用一个月,口头承诺自愿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考虑到被告是做生意,且借款周期较短,就借给了被告2万元现金使用。当日,何谱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书“借到宋振军现金二万元整,借款人:何谱,借款时间:2015年7月2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诸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谱未出庭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借条一张,结合法院调查何谱笔录,能证明何谱向宋振军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被告何谱向原告宋振军借款2万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当日,宋振军向何谱提供了2万元现金,何谱给宋振军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宋振军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人:何谱,2015年7月29日。”后原��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具状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谱向原告宋振军借款2万元,被告何谱承认借款事实存在,且有借条为证,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振军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谱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