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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云棋申请执行丹阳市云阳镇千一消泡剂厂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棋,丹阳市云阳镇千一消泡剂厂,汪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云棋,女,1978年9月5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委托代理人苏梁,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千一消泡剂厂。工商登记注册号321181600770243。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永福村。经营者:朱留英。被执行人:汪海华,男,1972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棋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千一消泡剂厂、汪海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汪海华的银行存款908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900元后余款879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张云棋。现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千一消泡剂厂、汪海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云棋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