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洋与张清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张清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684号原告刘洋,男,汉族,1990年5月6日,住南阳市。被告张清风,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任公司总经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张清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洋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曹聚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