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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解大生与王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大生,王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解大生,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宣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大生与被执行人王宣峰民(2015)灵民初字第014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宣峰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