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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恢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袁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火,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圣火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火,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皖0621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已与淮北原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故解除对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凯迪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