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继科、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科,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科,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73726-3。张继科申请执行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张继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