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支现丽与姬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现丽,姬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02号原告支现丽,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姬庆军,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支现丽诉被告姬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支现丽起诉要求姬庆军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并要求姬庆军尽快处理涉案车辆的全部违法违章手续。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支现丽起诉要求姬庆军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并要求姬庆军尽快处理涉案车辆的全部违法违章手续。经本院审查,涉案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支现丽要求办理车辆过户及处理违法违章手续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支现丽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支现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