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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荣生、潘炳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潘炳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盛庆x,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x与被执行人潘炳x、盛庆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炳够、盛庆平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炳x、盛庆x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