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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傅晓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晓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712号原告: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二环路茶都段怡龙大厦505。法定代表人:谢再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晓河,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晓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傅晓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87元,减半收取计5,543.5元,由福建省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荣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淑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