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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荷仙、林英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荷仙,林英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陈荷仙,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林英禄,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陈荷仙申请执行林英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荷仙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交纳执行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1,700元。但被执行人林英禄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钟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