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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骐星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骐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354号申请人: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一村底前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21908。法定代表人:周道烨,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天骐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一工业区第1幢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4512K。法定代表人:徐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文,浙江平宇(平阳)律师所律师。申请人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29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3日,申请人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温州江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