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迎霞与张锐;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霞,张锐,卢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777号原告李迎霞,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张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卢文华,女,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原告李迎霞与被告张锐、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迎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被告张锐、卢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锐、卢文华给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张锐、卢文华负担。事实和理由:张锐、卢文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5日,张锐、卢文华在李迎霞处借款40000元用于经商,并口头约定给付利息,同时张锐、卢文华给李迎霞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锐、卢文华应当积极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锐辩称:我不认识李迎霞,我也不知道她和我妻子是什么关系。我没有向李迎霞借过钱,我和我妻子之间长期有矛盾,借钱的时候我没去,也不知道这事,我没有出过欠据,不是我签的字,我申请做鉴定。我没有借钱,不同意偿还。卢文华辩称:我借钱的时候我丈夫知道,因为这个钱我还了我丈夫的舅舅10000元,剩下的钱用到啤酒经营上了,并且这个欠条是我们夫妻共同签字的。而且我和我丈夫没有什么矛盾。同意偿还,李迎霞是我大爷家的我嫂子。张锐知道我去借钱,字也是他签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欠条一张在卷佐证,庭审中张锐虽辩称没有出过欠据,欠条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字,申请做鉴定。但在本院组织下,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抽取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鉴定权利。张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抽取鉴定机构,故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因张锐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又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对李迎霞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李迎霞要求张锐、卢文华给付欠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锐、卢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迎霞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锐、卢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