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春慧与刘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慧,刘坤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第1559号原告刘春慧,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寿桥(特别授权),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坤洪(曾用名刘春洪),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刘春慧与被告刘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慧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慧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