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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玉薇与吴斯琴格日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薇,吴斯琴格日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363号原告:王玉薇,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吴斯琴格日勒,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王玉薇与被告吴斯琴格日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玉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薇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路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