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志良、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志良,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良,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1号楼1401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93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忠,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伟,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张利岗,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田志良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立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志良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志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奕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