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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富德、徐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德,徐光会,福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海飞,周永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德,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会,女,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75209XN。法定代表人:朱孔碧,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齐海飞,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审被告:周永燕,女,1987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福泉市。上诉人王富德、徐光会因与被上诉人福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齐海飞、周永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富德、徐光会以其已与福泉市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富德、徐光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富德、徐光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0元,由王富德、徐光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