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志明与王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明,王若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05号原告:黄志明,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若鹏,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明诉被告王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明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黄志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