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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志明与王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明,王若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05号原告:黄志明,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若鹏,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明诉被告王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明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黄志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