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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丰城市金德水暖批发部、袁建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城市金德水暖批发部,袁建珍,洪四庭,蔡润枝,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市金德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经营者:袁建珍,上诉人之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龙,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珍,女,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龙,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四庭,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龙,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润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启鹏,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巧仪,女,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丰城市金德水暖批发部、袁建珍、洪四庭因与被上诉人蔡润枝、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丰城市金德水暖批发部、袁建珍、洪四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