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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兴安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安,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40号原告:吴兴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凤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吴兴安诉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吴兴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兴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安负担。审判员 玲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佟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