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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禹爽与禹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爽,禹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塘坊庄东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2号原告禹爽,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禹磊,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塘坊庄东村民组。群众代表人岳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爽、禹磊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塘坊庄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爽、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爽、禹磊负担。审 判 长 高    世    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黄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