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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正友与李永成、王金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友,李永成,王金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10号原告:肖正友,男,汉族,195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永成,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金连(又名王小妮),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被告李永成妻子。原告肖正友与被告李永成、王金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友撤回对被告李永成、王金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