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正友与李永成、王金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友,李永成,王金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10号原告:肖正友,男,汉族,195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永成,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金连(又名王小妮),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被告李永成妻子。原告肖正友与被告李永成、王金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友撤回对被告李永成、王金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