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开彦与张显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彦,张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彦,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被执行人:张显明,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开彦与被执行人张显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0824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显明于2017年6月14日主动交来案款200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主动交来案款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开彦于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7月4日共领取案款4000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张显明在(2016)云0824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义务已全部履行到位并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