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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田亚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哥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亚哥,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辽宁鼎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伊川县。曾于2016年4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4日从丹东市宝山监狱被解回。辩护人吕海山,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国华,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亚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君、书记员范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亚哥及其辩护人吕海山、李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亚哥作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苍山路13号3门的辽宁鼎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外宣传,该公司与洛阳市伊川县中原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有投资管理合同,需要筹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投资人宋锦英、吴庆真、年静媛等25人投资款。经审查,辽宁鼎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90000元,返还本金利息人民币478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亚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投资人宋锦英、吴庆真、年静媛等23人的陈述;证人吴某、关某、何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田亚哥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广告宣传单;投资管理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担保函、投资收益计划书、还款计划书、借据及POS签购单;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回复意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亚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亚哥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田亚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且被告人自愿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亚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交纳);与前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依法扣押的物品由扣押单位处理。三、对被告人田亚哥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