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0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晓强与金广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强,金广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293号原告:宋晓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秦岳,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广敏,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塔城市也门勒乡乡政府工人,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洪亮,塔城地区钟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强与被告金广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强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4.88元,减半收取687.44元,邮寄费70元,合计757.44元由原告宋晓强承担。审判员  李固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雯 更多数据: